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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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在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年满18周岁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6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照2.3.2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