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天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身故或者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这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的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一年后经医院诊断处于生命末期,被保险人本人可向我们申领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只能申领一次。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2.4.1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保险费豁免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我们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您自生命末期认定之日起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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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天内,非因意外伤害 的原因导致身故或者全残,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 无息退还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这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的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 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一年后经医院诊断处于生命末期,可向申领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只能申领一次。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
豁免保险费 |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后,将 豁免您自生命末期认定之日起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90天内身故或全残,领取已交保费) |
生命关爱 |
基本保额×50% (确诊生命末期可领取一次) |
保险费豁免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确诊生命末期可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