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轻症重疾”、“重大疾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本附加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症重疾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不含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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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重疾保险金 | 若在确诊首次患本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保单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症重疾保险责任终止,按照本保单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不含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本保单效力终止,按照本保单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经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本保单效力终止,按照本保单基本保险金额的120%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