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5、16、1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分别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高中教育保险金。
大学教育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分别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40%的大学教育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我们按照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乘以月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月交保险费”指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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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之后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费,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
高中教育保险金 | 于年满15、16、1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分别给付基本保额20%的高中教育保险金。 |
大学教育保险金 | 于年满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分别给付基本保额40%的大学教育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1)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已交保费和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中较大者给付保险金。(2)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05%和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中较大者给付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因猝死、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处方药;
(10)因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等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感染;
(11)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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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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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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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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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15至17周岁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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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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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0% (18至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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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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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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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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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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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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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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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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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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