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鑫宝贝两全保险(2017)
个人
投保范围
0-17周岁
投保年龄
至35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满期还有生存金,投保人若因意外导致身故可免交余期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且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仅以给付一项为限:


一、身故保险金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Ⅱ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含)之后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Ⅱ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160%;

Ⅲ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我们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同时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项目时,我们只给付一项“全残保险金”。

 

三、满期金

本合同生效至被保险人年满3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本合同的满期日。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满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满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豁免保险费

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于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则我们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付日起开始,豁免本合同及所附的《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鑫宝贝重大疾病保险(2017)合同》和《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鑫宝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发生过变更,则不享有此项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Ⅰ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Ⅱ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18周岁(含)之后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Ⅰ身故时合同的保险金额; Ⅱ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160%; Ⅲ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如同时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项目时,保险公司只给付一项“全残保险金”。
满期金 合同生效至年满3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合同的满期日。 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满期金,合同效力终止。 1、满期时合同的保险金额; 2、满期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豁免保险费 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于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则保险公司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付日起开始,豁免合同及所附的《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鑫宝贝重大疾病保险(2017)合同》和《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鑫宝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及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发生过变更,则不享有此项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后自杀、故意自伤导致身故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投保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投保人醉酒;

 

9、投保人猝死、中暑、高原病;

 

10、投保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接受整容手术、遭遇医疗事故所导致的伤害;

 

11、投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蹦极、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至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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