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百万身价保费返
爱随行B可提供长达30年高达百万的意外身价保障,若平安无事,满期所交保费全额返还。
关爱升级281
伤残标准全面升级,保障范围更广。伤残赔付标准由之前的7个等级34项,增加扩展至10个等级共281项赔付标准。新增加8-10级的轻度伤残保障100余项,伤残赔付标准划分更细更全,理赔门槛更低。
高龄高保到80
爱随行保障计划除了可为18-50周岁的人群提供保障,还可为51-60周岁人群,提供高达百万的意外保障,最长可保至80周岁,并且全部保障期内保额不变。
安全出行永无忧
爱随行保障计划保障全面,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意外保障:自驾汽车、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一般身故或全残、意外伤残全包含! 其次,它保障范围广,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出行工具,如自驾汽车、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公交车,出租车等。
保险责任
阳光人寿爱随行两全保险B款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含)内,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后,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未终止,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已终止,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1、若保险期间届满时,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未终止,则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保险期间届满时,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已终止,则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则我们按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①若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含)内,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②若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后,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1)和(2)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自合同生效起365日(含)内,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2、自合同生效起365日后,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发生其他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180日内发生(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直接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2)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生效起365日(含)内,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生效起365日后,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3)发生其他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 18(含)-50(含)周岁 | 51(含)-61(含)周岁 |
交费期间 | 5年交、10年交 | 5年交、10年交 |
保险期间 | 30年 | 20年 |
阳光人寿爱随行两全保险B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本条款2.4款1中列举的各项情形;
(2)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3)被保险人醉酒;
(4)被保险人因猝死、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或自驾汽车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主险—阳光人寿爱随行两全保险B款保哪些? |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10 | |
自驾车意外 | 保单生效起含365日内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险金×5 |
保单生效起365日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险金×10 | |
其它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附加险—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哪些? |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险金× 伤残等级比例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10 | |
自驾车意外身故 | 保单生效起含365日内 | 基本保额×5 |
保单生效起365日外 | 基本保额×10 | |
其他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付伤残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醉酒;猝死,流产等;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潜水车等高风险运动;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