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28 日后仍生存,则我们按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确诊后生存未满 28 日,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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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起28日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确诊后生存未满28日,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重大疾病 | 保单生效不超过1年 | 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超过1年但不超过2年 |
基本保额×70% (确诊重疾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可领取;若确诊重疾后生存未满28天,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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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超过2年 |
基本保额 (确诊重疾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可领取;若确诊重疾后生存未满28天,领取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重大疾病无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