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本附加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且自确诊之日起28日后仍生存,则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确诊后生存未满28日,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本附加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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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起28日后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确诊后生存未满28日,合同终止,我们将所收保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的个人账户。 |
犹豫期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30岁,男性),为他刚出生的宝宝阳阳(0岁,男性)投保了完美人生少儿教育保障计划,计划包含阳光人寿附加万能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交费期限10年,期交总保费6000元,保险期间到被保险人满80周岁,重大疾病保障金为10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