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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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1.特定疾病保险金:5种 方案一: (1)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六十周岁之前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任何一种符合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按现金价值或已交保险费的120%两者的较大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六十周岁之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任何一种符合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将按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的120%或基本保险金额三项金额的最大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方案二: (1)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七十周岁之前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任何一种符合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按现金价值或已交保险费的120%两者的较大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七十周岁之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任何一种符合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将按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的120%或基本保险金额三项金额的最大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按现金价值或已交保险费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