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障35种重大疾病,一经确诊重疾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豁免保险单上所列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不包括保险期间为 1 年的保证续保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豁免保险费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豁免保险单上所列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主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其他附加合同(不包括保险期间为1年的保证续保附加合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与主合同相同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已交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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