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真爱连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20/30年
投保年限
保险期间可选20年或30年,保障5种轻症重疾和33种重大疾病,按比例给付重疾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按轻症重疾保险金额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确诊首次患上述轻症重疾,则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上述轻症重疾保险金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所得金额进行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确诊首次患上述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所得金额进行给付: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关联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约定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在年满3周岁前确诊初患约定重大疾病,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乘以约定比例所得金额进行给付。
轻症重疾保险金 在确诊初患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约定的轻症重疾,该责任终止,我们按轻症重疾保险金额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若在年满3周岁前确诊初患约定轻症重疾,该责任终止,我们按轻症重疾保险金乘以约定比例所得金额进行给付。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并同主合同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20年、30年,具体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轻症重疾 不满1周岁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5%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 基本保额×10%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 基本保额×15%
满3周岁及以上 基本保额×20%
重大疾病 不满1周岁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25%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 基本保额×50%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 基本保额×75%
满3周岁及以上 基本保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轻症重疾保哪些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附加真爱连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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