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3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基本医疗费用保险金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上述各项费用余额的 100%给付基本医疗费用保险金;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者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上述各项费用的 60%给付基本医疗费用保险金。
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用保险金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 则我们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基本医疗费用保险金 | 对于每次住院在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床位费和医疗费,以及救护车费,在保险金给付限额内,我们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
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用保险金 | 对于每次住院发生的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自费药品,在保险金给付限额内,我们按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自费药品费用的70%给付保险金。 |
犹豫期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精神疾患、药物过敏、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非意外事故所致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保健及康复治疗、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1、一般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或疗养;
12、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14、未告知的既往症;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基本医疗费用 | 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60% |
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
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自费药品费用×70%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遗传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精神疾患、药物过敏、椎间盘突出;非意外事故所致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等;未告知的既往症;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等;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一般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或疗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