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 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以180日为限。
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全残,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在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最高以90日为限。
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1000日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达到1000日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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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 治疗,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以 180 日为限。 |
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全残,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后再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最高以 90日为限。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 1000 日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达到 1000 日时,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 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 事项,但第(三)部分除外;
(2)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空中运动、 攀岩、 探险、摔跤、 武术、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3)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4)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 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5) 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6) 在本附加合同的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7) 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