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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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投保范围
1、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2、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
公司投保本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