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保险产品,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保险公司该医疗费用每段分别乘以相应给付比例并加总后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不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0%;超过人民币100元至1000元的部分,55%;超过人民币1000元至4000元的部分,60%;超过人民币4000元至7000元的部分,70%;超过人民币7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80%;超过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90%;超过人民币30000元至45000元的部分,95%;超过人民币45000元的部分,10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被保险人所患的既往症;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