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保关爱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0种轻症重疾、30种中症重疾、120种重大疾病、20种少儿特定重疾、重度恶性肿瘤、身故、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中症重疾、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合同约定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重疾保险金

保险合同轻症重疾保险金由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与达到运动标准后患轻症重疾额外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构成。

(1)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达到运动标准后患轻症重疾额外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且以标准体承保,在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约定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中症重疾保险金

保险合同中症重疾保险金由基本中症重疾保险金与达到运动标准后患中症重疾额外给付的中症重疾保险金构成。

(1)基本中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基本中症重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达到运动标准后患中症重疾额外给付的中症重疾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含)且以标准体承保,在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约定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中症重疾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额外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由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达到运动标准后患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构成。

(1)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2)达到运动标准后患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含)且以标准体承保,在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约定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被保险人年满26周岁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在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75%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由基本身故保险金与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构成。

(1)基本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约定两者的较大值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2)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含)且以标准体承保,在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约定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保险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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