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治疗津贴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6)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堕胎、避孕、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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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治疗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者门诊手术治疗,对于在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符合被保险人参保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经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治疗津贴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该次住院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内的住院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符合被保险人参保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且经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结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计入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