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再次患恶性肿瘤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或导致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再次患恶性肿瘤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再次患恶性肿瘤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或导致身故、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9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犹豫期”、“4.1合同效力的中止”、“6.2如实告知”、“7.2保险事故通知”、“9.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10疾病定义”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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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10种,赔1次;60岁前重疾额外给付60%保额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50种,不分组,赔3次,赔45%,原位癌额外给付一次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5种,不分组,赔2次,赔60% |
身故保险金 | 给付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罹患轻症/中症/重疾,可豁免后续未交保费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癌症二次赔付,赔120%,间隔期(180天/3年) |
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 3种,二次赔120%保额,间隔期1年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