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约定的,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我们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约定的,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保险公司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猝死;
(7)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4.2如实告知”、“5.2保险事故通知”、“7.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7.2职业或工种的变更”中加粗显示的内容,存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