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
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
险费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我
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 险费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累计已 交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