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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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 百八十日),因疾病首次被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第二十二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投 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 首次被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第二十二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且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起三十日后生存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 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被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第二十二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且被保 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后生存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二倍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 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且不低于本 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2 (确诊重疾之日起30天后生存可领取) |
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