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 十天)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 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 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 十天)因疾病全残的,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 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全残的,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 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给 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高等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本公司分别按本 合同保险金额的 18%给付高等教育金。
四、婚育祝福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30%给付 婚育祝福金。
五、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保险费(不计利息) 的 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 十天)因疾病身故的,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 力终止;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或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 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身故的,按本合同累计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 十天)因疾病全残的,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全残的,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 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全残的,按本合同累计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高等教育金 | 生存至年满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分别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8%给付高等教育金。 |
婚育祝福金 | 生存至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30%给付 婚育祝福金。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按本合同累计保险费(不计利息) 的 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刘先生为1周岁儿子小刘投保了信泰恒嘉少儿两全分红险,保险金额为39,920元,年交保费5,000元,交费10年。小刘可享有以下保障利益:
大学教育金:18至21周岁每年获得大学教育金7,186元
婚育祝福金:11,976元
满期返还金:60周岁获得满期返还金50,000元
全残或身故保障:累计所交保费的120%
累计红利:60周岁时累计红利73,088元(按中档预计)
注:以上内容及红利收益仅供参考,本保险产品的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饮酒驾驶、醉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七、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 x 120% (保单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
全残 |
已交保费 x 120% (保单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
高等教育金 |
约定保额 x 18% (18-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4次) |
婚育祝福金 |
约定保额 x 30% (28周岁可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60周岁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