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青少年特定疾病的,或在第(9)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青少年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五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且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或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3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本条第3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上述规定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豁免保费 |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按期交纳。 (2)被保险人于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3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按期交纳。 |
投保年龄:0-57男性,0-60女性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