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本保险设置等待期,等待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的期间。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或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经本公司同意续保的,不适用前述等待期的约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期满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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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 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期满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同主险合同。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