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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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癌症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的,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前已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癌症 | 已交保费×1.1 | 保险金额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保费 (18至61周岁身故或全残,可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