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以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女工生育医疗保险金:
女工生育医疗保险金=(合理生育医疗费用-社会生育保险补偿金额)×赔付比例
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女工生育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育医疗费用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以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女工生育医疗保险金: 女工生育医疗保险金=(合理生育医疗费用-社会生育保险补偿金额)×赔付比例 |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同主险合同。
本产品免责部分内容因主险合同所列的安胎、流产分娩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保险金,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
保什么 | 保多少 |
女工生育医疗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住院费用-已从社会生育保险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