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构成身体全残和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仅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的一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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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55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见本条款第6.7.27条)。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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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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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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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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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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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元×购买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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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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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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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按550元×购买份数领取) |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一年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新华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障计划10份,年交保费5000元,20年共交费10万元,保险金额173780元,保障至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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