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以及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后合同期满日前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在该日按本主险合同当时已交保险费的5%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 24 时,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附加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险合同期满日24 时,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额为本附加险合同期满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以及合同生效日后合同期满日前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如果生存,我们将在该日按合同当时已交保险费的5%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日 24 时,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至60周岁(含);
2、交费方式:一次交清、年交(主险);
3、交费期间:一次交清、2年、3年(主险);
4、保险期间:10年;
5、保费要求:投保主险每份投保单的最低保险费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保险费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
6、搭配规则:主、附险需同时投保。
30周岁的郝女士,投保“幸福财富宝年金理财保险计划”,主险2年交费,年交保费20000元,保险期间1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30840元。附加险首年初交保险费1000元,第2至10年初年交保险费2000元,交费期10年,保险期间10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附加险产品不收取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费、退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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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周岁的郝女士,投保“幸福财富宝年金理财保险计划”,主险2年交费,年交保费20000元,保险期间1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30840元。附加险首年初交保险费1000元,第2至10年初年交保险费2000元,交费期10年,保险期间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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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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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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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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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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