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附加康福宝重大疾病保险(C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20年
投保年限
中短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20种重疾赔付,身故可按基本保额领取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 年。

 

投保范围

年龄为出生满30 天至50 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合同条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将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在180天内(含第180天),发生上述情况则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后若身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身故时间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前,我们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产品描述
谁能保
0-50周岁
多少钱

30周岁的郝女士,投保《幸福康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保险期间20年,5年交费,年交主险保费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0030元。同时,郝女士还购买了 50份《幸福附加康福宝重大疾病保险(C款)》,年交附加险保费5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29498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幸福附加康福宝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满18周岁身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未满18周岁身故

已交保费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年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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