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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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治疗保险金 |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4并经医院5确诊首次患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6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 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每一种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以给付 一次为限。每次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随之减少相应给付额度,本附加险合同现金 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 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中列明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 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合同条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将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在180天内(含第180天),发生上述情况(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则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早期治疗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中列明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减少本附加险合同给付的额度,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