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0-55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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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首次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39种),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减少附加险合同给付的额度。 |
早期治疗保险金 | 若首次患合同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