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故事4或患突发急性病5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并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紧急援助保险金
(1)紧急搜救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6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由此需得到搜索、救援组织或机构的帮助。本公司将支付相应的救援费用,但最高以不超过人民币4万元(含)为限。
(2) 医疗转运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治疗时,可由救援机构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但以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
(3) 送返回国
经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送返必要的,或经授权医生和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运送回国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搭乘正常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境内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但将收回原始的回程机票。任何未经国际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转院治疗及转运回国的费用及其相关费用最高金额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的40%为限。
(4)未满12周岁儿童住院陪护
若被保险人为未满12 周岁的儿童,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性急病住院治疗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一定的住宿费用。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住宿费用的最高金额以本附件合同上载明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的10%为限。
(5)运送遗体、骨灰回国或安葬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且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直接导致身故,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支付所有就地安葬费用但不包括任何仪式的费用,其中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就地安葬费用以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含)为限。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上述运送遗体、骨灰回国或安葬的最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上载明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的35%为限。
(6)安排未满12周岁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而其随行未满12 周岁的子女(同时购买了本公司的境外旅行保险)无人照料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其返回中国境内的指定地点,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未满12周岁的子女回国的最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上载明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的10%为限。
(7)亲属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或者患突发性疾病且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直接导致身故,若当时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亲属前往境外处理后事,并承担交通、住宿费用。交通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限。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上述交通、住宿的最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上载明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的10%为限。
(8)旅行证件遗失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被抢劫或盗窃丢失其旅行证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协助补办并承担证件在境外的重置费用及一定的交通住宿费用。其中交通费用是指往返于补办地与被保险人丢失地间交通费用;住宿费用指因证件重置而发生的不超过(含)三晚,每晚不高于800元(含)的当地住宿费用。对于每一次保险事故,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上述各项保险金额之总和以保单上载明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的100%为限。
(二) 境外旅行服务
(1)24 小时电话医疗咨询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如遇紧急医疗情况时,可拨打24 小时服务电话获得紧急医疗咨询。此医疗咨询仅属建议性质,并不构成诊断。
(2)紧急口讯传递
若被保险人要求,且情况紧急时,救援机构可替被保险人传递口讯给其家人或者亲友。
(3)出国完整旅游信息
如被保险人要求,救援机构可提供关于外国签证、预防接种、天气预报、机场税、汇率等信息。
(4)翻译援助服务
如被保险人要求,救援机构可提供免费的紧急电话翻译服务。如被保险人要求寻找陪同翻译,救援机构可提供译员介绍服务并提供其联系方式,但是翻译援助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救援机构在翻译的选择过程中将尽其谨慎和勤勉的职责。
(5)法律援助服务
如被保险人要求,救援机构将向被保险人提供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电话。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救援机构不向被保险人提供任何法律建议。
(6)使领馆信息支持服务
如被保险人要求,向被保险人提供距其最近的适宜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的地址、电话及办公时间等信息。
(7)紧急药品递送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境外旅行服务 | 紧急搜救+医疗转运+送返回国+未满12周岁儿童住院陪护+运送遗体、骨灰回国或安葬+安排未满12周岁子女回国+亲属处理后事+旅行证件遗失 |
紧急援助保险金 | 24 小时电话医疗咨询+紧急口讯传递+出国完整旅游信息 +翻译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服务+使领馆信息支持服务 |
(一)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急性病,本公司不承担援助服务的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紧急救援时,本公司不承担援助服务的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3)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4)化学污染、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或行为;
(5)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6)较严重的、区域性的传染病(世界卫生组织定义为六级的传染病);
(7)行程的目的就是寻求医学治疗;
(8)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他/她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这些治疗(如透析);
(9)对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治疗;
(10)保险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罹患的,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保险单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11)既往疾病的恶化,如果这种恶化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
(1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3)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谨或被判入狱期间;
(1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期间;
(18)常规、预防性、检查性、疗养性住院;
(19)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0)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1)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22)所有有关美容手术的一切费用;
(23)被保险人因接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非必须紧急医疗导致的伤害;
(24)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25)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26)任何精神的、心理障碍的治疗和催眠;
(27)性传播疾病、器官移植(包括人造移植)、怀孕、妊娠、分娩、不孕症、绝育手术、遗传疾病或者先天性疾病;
(28)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假体和视力辅助器;
(29)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30)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1)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32)针灸,火山泥浴或按摩;
(33)照顾或看护的需求;
(34)被保险人参加职业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例如(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21、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正常大众化活动除外);
(35)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如石油挖掘、采矿、建筑工程、森林砍伐、水上作业、高空作业、化工或处理爆炸物等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所产生的费用;
(36)未经本公司援助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37)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的医生或其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居住地进行的非紧急治疗;
(38)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的费用;
(39)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40)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的证明。
(三)在把被保险人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四)本条款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负急难援助责任.
(五)有关援助的任何最终决定将取决于本公司及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本公司及救援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若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本公司及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立即停止所有的援助服务,不承担任何由于不遵守本公司及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若被保险人拒绝本公司及救援机构所建议的具有专业性质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六)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
因罢工,战争,敌国入侵,武装冲突(不论是否正式宣战),内战,内乱,叛乱,恐怖行动,政变,暴动,群众骚动,政治或行政干预,政府行为,辐射能或其他飓风,水灾,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事由,或因被保险人的家属或其代理人疏于通知本公司及救援机构等不可归于本公司及救援机构的事由,致本公司及救援机构的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者,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救援无法实施的国家和地区
被保险人前往下列国家和地区,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因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区域性的传染病、寻求医学治疗、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既往疾病的恶化、感染艾滋病病毒、检查性、疗养性住院、所有有关美容手术的一切费用、外科整形手术、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怀孕、妊娠、分娩、针灸,火山泥浴或按摩、参加高风险运动、无原始收据的费用、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的证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救援无法实施的国家和地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紧急援助 | 紧急搜救+医疗转运+送返回国+未满12周岁儿童住院陪护+运送遗体、骨灰回国或安葬+安排未满12周岁子女回国+亲属处理后事+旅行证件遗失 |
境外旅行服务 | 24 小时电话医疗咨询+紧急口讯传递+翻译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服务+使领馆信息支持服务+紧急药品递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