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体育课猝死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 定的评定原则对残疾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合同效力终止。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合同效力终止。 |
体育课猝死额外保险金 | 若在上体育课期间或在参加学校(幼儿园)组织的体育活动期间发生猝死,我们除给 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体育课猝死额外保险金, 合同效力终止。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含90天后疾病导致的可领取) |
体育课猝死额外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分娩、流产等导致的伤害;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