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50周岁(含)
交费期间:10年交
保险期间:20年
缴费说明:主险每份保险费为1000元,附加险每份保险费为10元,均按整数份销售,最低投保份数为1份。
搭配比例:每一份主险可以搭配8份附加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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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在生存的条件下,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23%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两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所在交费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生存至合同期满日24时,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1年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若在合同生效1年内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无息返还保费。 |
30岁女性,投保1万元基本保险金额的“幸福康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10年交费,年交保费1万元,保险期间为20年。
请点击附件查看利益演示图
1. 以上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 以上累积红利计算时假定年红利累积利率为3%,红利累积利率是非保证的,该累积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风险提示:本保障计划中《幸福康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30岁女性,投保1万元基本保险金额的“幸福康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10年交费,年交保费1万元,保险期间为2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幸福康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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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23% (每两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10 |
身故 | (基本保额×已交保费年度数)或保单现金价值 |
主险--幸福康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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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
满18周岁身故 | 非意外导致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意外导致 | 基本保额 | ||
未满18周岁身故 |
已交全部每期保费本息和 (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10%×每期保费经过完整年度数))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年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