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高中教育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分别在年满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
大学教育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分别在年满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
成家立业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三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家立业保险金,同时主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8岁前身故,按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值给付;18岁后身故,按10倍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教育特别关爱保险金
|
可选父母为次被保险人,次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21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在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时再按60%基本保额给付高中教育特别关爱保险金,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时再按80%基本保额给付大学教育特别关爱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确诊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确诊特定疾病按2倍基本保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确诊轻症疾病按20%基本保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