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至80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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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重疾保险金 | 若在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年满18周岁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 定的6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照2.3.2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的,如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5周岁,保险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