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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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Ⅲ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2)所列烧烫伤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客用轿厢式升降机意外伤害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载客用轿厢式升降机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我们在给付上述一至三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
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有营运执照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我们在给付上述一至三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
商业运营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我们在给付上述一至三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的2倍进行特别给付。 |
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意外伤害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我们在给付上述一至三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的3倍进行特别给付。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害经医院进行治疗,对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 他机构获得的补偿及本附加险合同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按日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起按日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
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续保不受此限制 )首次经医院确诊为癌症6且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的第1日起按日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主险-幸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烧烫伤 | 保险金额×烧烫伤等级约定比例 | ||
客用轿厢式升降机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烧烫伤 | 保险金额×烧烫伤等级约定比例 | ||
公路公共交通工具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烧烫伤 | 保险金额×烧烫伤等级约定比例 | ||
商业运营火车、轮船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2 |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2 | ||
意外烧烫伤 | 保险金额×烧烫伤等级约定比例×2 | ||
商业运营民航班机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3 |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3 | ||
意外烧烫伤 | 保险金额×烧烫伤等级约定比例×3 |
附加险-幸福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 |
附加险-幸福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一般住院补贴 | 疾病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 | |
意外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
癌症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注:此计划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健康检查、疗养、矫形等;不孕育治疗、人工受精等;患先天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