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经医生诊断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住院津贴日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达到一百八十日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每次住院的免赔日数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即:住院日数=实际住院日数-每次住院的免赔日数。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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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经医 生诊断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住院津贴日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妊娠、流产、分娩、食物中毒;
三、 被保险人的脊椎间盘突出症;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七、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 被保险人进行整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或天生畸形矫治;
十一、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二、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住院日补贴 |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精神疾病、妊娠、流产等;脊椎间盘突出症;进行整容手术、外科整形等;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