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 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就 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住院治疗期 间,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本公司按 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 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 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
每次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 间;但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而住进医院两次(含) 以上,若其前次住院出院之日与下次住院治疗入院之日间隔期间未超过 90 日, 视为同一次住院。
(二)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并因实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室治疗 时,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实际进住重症 监护室的日数乘以 2 倍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 30 日为限。
(三) 责任的延续
对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的 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前二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对于每次住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 险金。 |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并因实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室治疗 时,除按前款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实际进住重症监护室的日数乘以 2 倍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 30 日为限。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 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 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 属品;
(13)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 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4)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 型椎间盘等类型)。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
意外重症监护室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x 3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矫形整容手术、妊娠分娩、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障碍、私自用药、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椎间盘突出、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