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2021)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28种重大疾病、3种轻症疾病保障,可选12种轻症疾病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合同约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合同约定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保险公司开始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3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公司开始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保险公司开始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3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及可选轻症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公司开始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可选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保险公司开始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3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可选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可选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及可选轻症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公司开始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可选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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