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简易材料搭建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二)日用消耗品(如烟、酒、化妆品等)、养殖及种植物;
(三)金银及制品、玉器、首饰、珠宝及制品、货币、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古币、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各种收藏品;
(四)商业文件、书籍、档案、帐册、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图表、枪支弹药及其它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各种交通工具,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家养动物、植物;
(六)移动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笔、打火机、手表,照相及摄像器材,各种磁带、磁盘、电子数据存储设备(包括内存数据、资料)、影音激光盘等;
(七)放置于露天、阳台、走廊、庭院内的家庭财产;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设施或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用人员的违法、犯罪、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
(八)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塌陷。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家用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天线、窗户(包括玻璃)、遮帘和蓬布单独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