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多少钱?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费率确定。
保险标的:
(一)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
1、房屋 ( 包括车库、围墙 ) 及其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给水、排水、卫生配套设施、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2、室内装潢;
3、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衣物和床上用品、文化娱乐用品、家用电器、家具、其他生活用具。
(二)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合法租赁、使用、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简易材料搭建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二)日用消耗品(如烟、酒、化妆品等)、养殖及种植物;
(三)金银及制品、玉器、首饰、珠宝及制品、货币、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古币、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各种收藏品;
(四)商业文件、书籍、档案、帐册、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图表、枪支弹药及其它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各种交通工具,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家养动物、植物;
(六)移动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笔、打火机、手表,照相及摄像器材,各种磁带、磁盘、电子数据存储设备(包括内存数据、资料)、影音激光盘等;
(七)放置于露天、阳台、走廊、庭院内的家庭财产;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设施或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台风、龙卷风、海啸、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它建筑物体的倒塌;
(四)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
(二)出险通知书;
(三)赔偿申请单;
(四)财产损失清单;
(五)技术鉴定证明;
(六)事故报告书;
(七)财产发票;
(八)公安部门、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