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健康源(尊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5种重大疾病、20种中症疾病、35种轻症疾病和疾病终末期保障,重疾累积最多5次赔付,首次确诊轻症/中症/重疾可免交余期保费,身故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3.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中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每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3.3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3.3.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2.3.1轻症疾病保险金”、“2.3.2中症疾病保险金”、“2.3.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2.3.5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

2.3.3.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2.3.3.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2.3.3.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2.3.3.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2.3.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前述“2.3.3重大疾病保险金”、“2.3.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2.3.5身故保险金”三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两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2.3.6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2.3.7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每次间隔180天,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较大值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第二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三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交费期间内确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交费期间内初次确诊重大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2-10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故意自伤;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第3-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3-10项情形之一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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