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年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额为本主险合同期满日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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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金 | 生存至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 止。满期保险金额为合同期满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
年金 |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生存,将在 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合同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 |
被保险人王先生,35周岁,投保幸福福鑫宝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趸交保险费10万元。承保时不收取保单初始费用,进入保单账户的保险费为10万元;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5周岁投保幸福福鑫宝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趸交保险费10万元。承保时不收取保单初始费用,进入保单账户的保险费为10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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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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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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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5% (保单生效第二年起,若生存,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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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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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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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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