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丰盈年年A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2周岁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两全理财产品,保单生效第三年即可年年领取保险金,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可免交剩余保费,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三周年起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的100%给付关爱年金,在之后的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年金。


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 周岁至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关爱年金 若于合同生效满三周年起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按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的100%给付关爱年金,在之后的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年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 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 周岁至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 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按保 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按保 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投保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本公司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2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天安人寿丰盈年年A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关爱年金
保单生效第3年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3年后
基本保额×10%
身故
保单生效第1年内
已交保费×120%
保单生效第1年后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18至60周岁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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