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三周年起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关爱年金,在之后的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关爱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 周岁至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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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年金 | 若于合同生效满三周年起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按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关爱年金,在之后的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关爱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按保 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按保 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 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 周岁至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 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投保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本公司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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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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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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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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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0%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第三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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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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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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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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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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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一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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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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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18至60周岁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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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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