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省直驻昌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其他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在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同一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一类行业0.2%执行,费率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适时调整。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在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