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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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2.3.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含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驾驶私家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驾驶私家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与上述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则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或乘坐私家车期间 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在给付身故或 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 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于 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驾驶私家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在给付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自驾 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 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驾驶私家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 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在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保险金额 的二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在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 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 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 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2-14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自杀;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11.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2.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被保险人猝死。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110% |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 5倍保险金额 |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70周岁 | 10倍保险金额 |
已满70周岁 | 2倍保险金额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猝死、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未遵医嘱等;妊娠、流产、分娩;因整容手术等发生的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