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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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按基本保额给付,分5组,每组间隔期365天,每组重疾给付一次,累计给付五次 |
少儿特定疾病 | 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累计给付5次,每种疾病仅限给付一次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18岁之前按累计已交保费,18岁之后给付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