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60/70/80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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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3.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3.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及附加爱无忧3.0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及附加爱无忧3.0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②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3.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爱无忧3.0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癌症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
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保险公司除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